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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治理条例(76)

2025-04-27 阅读次数:358 新闻作者:京能集团

第七十六条 业主配合决议解聘物业效劳人的,物业效劳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推行下列交接义务,并且退出物业治理区域:

  (一)移交物业共用部分 ;

  (二)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一条划定的档案和资料 ;

  (三)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用度 ;

  (四)物业效劳条约约定的其他事项 。

  原物业效劳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对业主配合决议有异议等为由拒绝治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效劳人进场效劳 。原物业效劳人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或者拒不退出物业治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治理委员会可以向街道效劳处、州里人民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衡宇主管部分报告,并向辖区内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物业效劳人退出物业治理区域 。物业所在地的街道效劳处、州里人民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衡宇主管部分应当增强对物业效劳人交接事情的羁系 。

  原物业效劳人应当在治理交接至退出物业治理区域时代,维持正常的物业治理秩序 。

  新物业效劳人不得强行接受物业,凭证约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举行磨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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